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附著建筑吊籃工程的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不得施工。對附著建筑吊籃實行認證制度,即所使用的附著建筑吊籃必須經過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鑒定或者委托具有資格的單位進行認證。
附著建筑吊籃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資質管理有關規(guī)定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應審查手續(xù)。
對生產或經營附著式建筑吊籃產品的,要經建設部組織鑒定并發(fā)放生產和使用證。只有具備使用證后,方可向全國各地提供使用此產品
在持有建設部發(fā)放的使用證的同時,還需要再經使用本產品的當地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審查認定。并發(fā)放當地的準用證后,方可向當地使用單位提供此產品。
施工單位自己設計自己使用不作為產品提供其他單位的,不需報鑒定,但必須在使用前,向當地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報,并經審查認定。申報單位應提供有關設計,生產和技術性能檢驗合格資料。
附著式建筑吊籃處于研制階段和在工程上試用前,應提出讓房價階段的各項安全措施,經使用單位的上級部門批準,并到當地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對承包附著式建筑吊籃工程任務的專業(yè)施工隊伍進行資格認證,合格者發(fā)給證書,不合格都不準承接工程任務。